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2023-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_教育部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退役军人事务部_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旨在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本专科生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名额单列。),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应在统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对于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含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学院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含15%),且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应在统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对于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5%(含15%),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同时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学院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申请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朴素,无不良嗜好。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含50%)即可;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含50%)。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良嗜好。
(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朴素,同等条件下父母一方、双方亡故或患有严重疾病者,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而失去基本生活费用来源的特困学生优先。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给予国家(政府)助学金资助的标准应不低于平均标准,确保其顺利就学。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之间只能申请获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获得。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奖励(资助)名额与金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档,具体分为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
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对当年本专科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的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专科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正、副组长,辅导员担任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的组织、审核、评审、认定、报送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事务中心依据国家、省、市评选文件要求拟定分配学院的名额;各学院拟定本学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实施细则,按照细则开展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采取各学院公开答辩的办法进行评审。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选拔后,生成推荐参加答辩名单,学院自行组织公开答辩,答辩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后,提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核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青岛市。
(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1、以学院为单位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开展评选工作。
2、根据推荐参评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报学院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审核提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核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青岛市。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由青岛市负责组织安排。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资金拨付至受奖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学生所获得的奖助学金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和浪费。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其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应退回全部奖励金额;获国家助学金的停发剩余部分资助金。
(一)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弄虚作假获取资助
对于停发的奖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